2014年9月30日 星期二

人權之法理基礎(106)第五章啟蒙運動 第二節 啟蒙運動之九


第五章 啟蒙運動 第二節 啟蒙運動之九
二、人道主義及世界觀(3)
啟蒙時代之人道主義與世界觀乃以自然權利為中心思想,主張人類無分階級、種族、男女、信仰,皆平等享有生命、自由與財產等基本權利。此等基本權利應以憲法保障之。君主立憲與權力制衡乃此時期憲法之特色。普魯士菲德烈大帝(Frederick The Great)之「君王乃國家第一僕人」觀念,為啟蒙君王(Enlightened Prince)之代表,孟德斯鳩於「法意」(The Spirit of Laws, 1748)以英國憲政為藍本,首倡權力制衡之說。
基於人類平等觀念,啟蒙時代諸人道主義者譴責當時盛行之奴隸販賣,並導致歐美先進國家立法禁止奴隸之販賣(註四三);主張法律制度之改革,確立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之原則;主張量刑比照罪責,視刑事犯為社會之病人而非敵人;尊重嫌疑犯之權利,並主張刑罰應有矯正犯罪之功能,而法律之構想應著重犯罪之防範而非懲罰(註四四)
基於人道主義與世界觀,啟蒙人物譴責狹隘之國家主義與戰爭行為,認為愛國責任乃人類次要義務(註四五)。當然,狹隘愛國主義與戰爭行為可由和平與大同世界之構想取代,而永久和平唯有經由教育與理性始得致之。
註四三:Harold Nicolosn, The Age of Reason, op cit., p.16.註四四:J.R.Major, The Western World, op cit., p.396.註四五:伏爾泰譴責戰爭行為之不人道,另學者論偏激愛國主義乃不道德無賴者之最後掩蔽。 See, Ibid, pp. 396-397.

2014年9月29日 星期一

人權之法理基礎(105)第五章啟蒙運動 第二節 啟蒙運動之八


第五章 啟蒙運動 第二節 啟蒙運動之八
二、人道主義及世界觀(2)
文藝復興期間之人本思想者,雖祖述希臘羅馬學術,強調個人自由意志,以恢復人性尊嚴,然究非拋棄宗教信仰。若伊拉茲瑪斯出版希臘文新約聖經,並將聖經譯成拉丁文,其目的無非啟發世人對於耶穌及使徒行傳之直接認識,以恢復真正宗教信仰。而伊氏譏諷中世紀神學家、經院哲學家乃至俗化教士,誠欲洗滌蒙塵神旨,除却荒誕不經之神蹟詮釋,棒喝庸俗無知之教士。甚至,路德、卡爾文與新教運動之真正宗旨,亦以信心為基礎,重建人類與上帝之直接關係,以恢復真正之基督教信仰。而洛克自然權利論之平等觀念,亦即互愛(Mutual Love)原則,雖導源於胡克之道德原理,然所謂慈善與公正要不離耶穌博愛精神。故而,西方文化之人道主義,無疑乃以耶穌博愛精神為其中心思想。
惟啟蒙時代之人道主義仍有別於基督教傳統人道精神,其顯著者有:()為澈底之人本思想,其人道主義乃基於理性而非信心,()持人性善良,否定原罪說,()強調權利而非義務,其權利觀念乃以自然權利為基礎,並引申為平等政治權利。

2014年9月28日 星期日

人權之法理基礎(104)第五章啟蒙運動 第二節 啟蒙運動之七


第五章 啟蒙運動 第二節 啟蒙運動之七
二、人道主義及世界觀(1)
就西方文化而言,耶穌愛人如己以及寬恕敵人之博愛精神,至能表現人道主義之精神。即使吾人不能否認基督教因耶穌而創立,西方中世紀(西元五世紀至十五世紀)因基督教文明而名。而中世紀,依意大利文藝復興學者之觀點,乃一中介時代(Medium AevumAn Intervening Time),意謂隔離希臘羅馬文明與當代文明,乃一無知(Ignorance)與迷信(Supersition)之時代(註三七)。換言之。中世紀基督教文明,亦有其非人道之表徵。

然而,就耶穌本人之現身說法,至少含有兩大意義:()重新詮釋上帝,將舊約西伯萊易怒、善妒之戰神(註三八),易為新約上帝,即慈愛、寬容普遍人類之天父(註三九)()建立博愛教義,沖淡舊約選民(elite)觀念。
耶穌之教言,有其根本之神道精神:一則傳遞天國來臨之信息(註四○)。一則傳遞神愛世人之博愛;「令陽光照善人,亦照惡人;降雨予義人,亦及非義人」(註四一)。故耶穌之博愛精神,乃神愛之效法。此博愛精神或人道主義,作為道德基礎,乃屬先驗與絕對。然耶穌所謂天國或神國,並非遠離塵世,乃是接受神旨,愛神及愛人如己之塵世神國(註四二)。因此即使耶穌博愛精神有其神道背景,然其最終目的乃人道,即塵世天國之建立。
註三七:J.R.Major, R.Scranton, G.P.Cuttino, op cit., p.169.註三八:Herbert J. Muller, Freedom in the Ancient World, op cit., p.135. Exodus 15:1-3, 20:3-6.註三九:Matthew 5:45, 6:14-15, 6:25-26.註四Matthew 3:2, 4:17, 5:3-11, 7:33, 7:21.註四一:Matthew 5:45, 5:48.註四二:Matthew 6:10, Luke 13:18-21, 17:21. Matthew 13:31-33.

2014年9月27日 星期六

人權之法理基礎(103)第五章啟蒙運動 第二節 啟蒙運動之六


第五章 啟蒙運動 第二節 啟蒙運動之六
一、常識哲學(4)
當然,以常識論信仰,基本上,並未違離洛克對於信仰之理性態度。依洛克之見,不論任何真理之發現,其得自吾人觀念之知識與慎思,總比傳遞至吾人之傳統啟示較為肯定可靠(註三四)。洛克顯然認為理性較信念可靠,而且理性之可靠性乃上帝最先給予吾人之啟示。關於聖經,洛克雖然承認其為上帝旨意之原始啟示( Original Revelation),然而其真實可靠性必須衡諸理性,不能違背理性之認知原理(註三五)。唯此理性態度並非否定信仰或否定神明之存在。
當然,此等以常識為信念或信條之改革者,於常識難免持有錯誤觀念,或幾近迷信(註三六)。不過渠等本平等信念及改革熱忱,堅持人性善良,人類有進步與趨於完美之可能性,實際上,引導十八世紀人類步入一新境界,即人道主義與世界觀(Humanitarianism and Cosmopolitarism)之境界。
註三四:John Locke, 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 Book IV, Ch.18, § 4.註三五:Ibid, § 5.註三六:鮑瑪謂:「於此等哲學家而言,理性與常識同義」、「常識與渠等於實際改革之關切,伏爾泰除外,乃其信條,一如傳統理性主義者之信條」。 See, F.L.V.Baumer(ed.), Main Currents of Western Thought, op cit., pp.360, 361.尼可遜亦謂:「彼等過度樂觀,相信理性乃人類所共有,自然即此……證明,且彼自然神論……乃一信念,認為自然無含藏不為至愚者所能理解之事理」「甚至十八世紀最持懷疑論之知識分子亦持有一……信念,即……"一般感覺力與平均理解力之水平線",渠等乃純然平等論者,即或於至疑且惑之時刻,仍持常識乃一天賦。甚至最平凡之人亦有之,等錯誤觀念」。 See, Harold Nicolson, The Age of Reason, Doubleday, 1961, pp.14,15. cf. Crane Brinton, Ideas & Men, op cit., p.371.


2014年9月26日 星期五

人權之法理基礎(102)第五章啟蒙運動 第二節 啟蒙運動之五

第五章 啟蒙運動 第二節 啟蒙運動之五
一、常識哲學(3)
或問,常識或理性,常識判斷或合理判斷,其說服力究竟多大?常識者,凡人皆有之,此不待教育,僅基於天賦之理性。其為天生,猶如人天生具有眼、耳、鼻、舌四肢等,故以上述傑弗遜所謂「惟吾人所有感官同時共覺,加上其推理功能」,即常識或常識判斷之謂。而「為生活所有目的,此已足夠」。因此,即使莊嚴神聖之文獻若美國獨立宣言,傑弗遜亦可認為凡此真理,乃不辯自明。為何不辯自明,理由甚簡,乃常識或常識判斷所致。法國人類與公民權利宣言亦「在簡單與不可置疑之原理指導下」(Being directed by Simple and Incontestable Principles),認為公民權利「可繼續伸張」。而簡單與不可置疑之原理指導,亦即常識判斷之謂。故此等真理,即自然權利與統治同意原理,洛克是否推演自先驗真理(Truth A Priori)或已驗證之真理,不必過問。
常識哲學家除以常識爭取人類平等權利與提倡普及教育、再造平等外,更以常識論信仰。首先,乃肯定自然神論或自然宗教信念,伏爾泰如是、盧騷如是、潘恩如是、傑弗遜亦如是。且基於常識,論容忍(Toleration)。如伏爾泰即以容忍乃人性之附件,人皆充滿缺點與錯誤,理應互相寬恕彼此之愚蠢,乃最基本之自然法(住三二)。且所謂容忍,當然及於宗教信仰之容忍,甚至無神論亦在容忍之列(註三三)
註三二:Voltaire, Philosophical Dictionary, Toleration, Quoted in Main Currents of Western Thought, op cit., p.413.註三三:Ibid. Also, Ibid, Atheism, Atheist. Quoted in Main Currents of Western Thought, Ibid, pp. 387-389, 413.


2014年9月25日 星期四

人權之法理基礎(101)第五章 啟蒙運動 第二節 啟蒙運動之四


第五章 啟蒙運動 第二節 啟蒙運動之四
一、常識哲學(2)或謂:「理解力無非吾人觀念之組合。洛克認為吾人觀念來自感覺;依據此原理得歸結吾人理解力莫非得自後天。歷史與經驗同樣啟示吾人,理解力無關感覺之鈍銳,不同身裁、心智之人,可感受同一情感與觀念。洛克之原理證實教育造就吾人,人之教育愈同則愈相似。簡言之,倘人之理解力相差甚鉅,乃因教育不同」、「心智或理解力之不均,乃為一已知原因之結果,此已知原因乃教育之不同」(註三○)。人之心智或理解力並無天生之差別,此乃常識、合理之判斷,而且,造成心智諸多差別者,乃後天環境,即教育之不平等。則欲消除諸多差別,亦唯賴平等教育。
至於法國百科全書(French Encyclopedie, 1745-1780)之編輯,其目的亦在以常識作為啟蒙工具,以達社會改革之宗旨。「百科全書之目的,乃收集散佈於世上之知識;向世人說明其大要,並傳遞後代,俾使前人之苦心勤奮不致於白費;從而吾人後代,因變成較有教養,必然更幸福、更富有德性……(註三一)
註二九:伏爾泰認為洛克摧毀先天理念,摒棄人乃永遠思慮之妄想,認定觀念經由感覺進入心靈,……指出所有語言皆不完美,且最大濫用乃隨時造詞。因此知識應限於觀念所及。見Voltaire, op cit., Quoated in Main Currents of Western Thought, op cit., p.369.依伏爾泰之見解,其經驗論已有感覺論之傾向,乃知識之來源與真實可靠性皆憑於感官知覺與此官能之綜合判斷。
另參考本章註二五。
註三Claude-Adrein Helvetius, On Man, Quoted in Main Currents of Western Thought, Ibid, pp.406,407-408,409.註三一:Quoted in J.R.Major, The Western World, op cit ., p.385.

2014年9月24日 星期三

人權之法理基礎(100)第五章啟蒙運動 第二節 啟蒙運動之三


第五章 啟蒙運動 第二節 啟蒙運動之三
一、常識哲學(1)
啟蒙時代所謂常識即理性,理性即常識(註二六),其學理基礎乃洛克之經驗論。伏爾泰指出,洛克不甚精於數學,然思維甚有條理,誠為一敏銳邏輯專家(註二七),因此,理性或常識判斷並不需要數學、幾何學、甚至高深學問。伏爾泰此種常識論調,對柏拉圖學院所標榜「不懂幾何學者,不得進此門」(Let no man ignorant of Geometry enter here)(註二八)一點而言,實天大諷刺。

伏爾泰認為常識非但是理性,而且是可靠之知識,其真實可靠性乃無待驗證已不辯自明(註二九)。當然,伏爾泰、迪得樂(Denis Diderot,1713-1784)、唐蘭柏(Jean le Rond d’Alembert,1717-1783)、赫爾維秀(Claude-Adrien Helvetius,1715-1771)、唐巴哈(Baron D’Holbach,1723-1789)、孟德斯鳩(Baron De Montesquieu, 1689-1755)等常識哲學家,並非以常識論知識為已足,乃以常識作為平等論之基礎,並作為改革之依據。
註二六:cf. F.L.V. Baumer(ed), Main Currents of Western Thought, op cit., p.360.註二七:Voltaire: Letters on the English, on Mr. Locke, Quoted in Main Currents of Western Thought, Ibid, p.367.註二八:Quoted in Will Durant, The Story of Philosophy, op cit., p.27.

2014年9月23日 星期二

人權之法理基礎(99)第五章啟蒙運動 第二節 啟蒙運動之二


第五章 啟蒙運動 第二節 啟蒙運動之二
至於常識哲學或常識唯實論是否降低西方知識水準,姑且不論。惟此等見解,至少解決下列問題:()自柏拉圖以來之理念論(Idealism)與唯實論(Realism)之辨,()中世紀經院哲學家之唯實論(Realism)與唯名論(Nominalism)之爭,()形而上學之困擾。換言之,所謂真實者乃真正實物(What Real is the Real Thing),乃感官所視、所聞、所觸、所覺之實物,自然即所有實物之總稱。故傑佛遜乃謂:「單一感官容或有錯覺,然究屬少見;惟吾人所有感官同時共覺,加上其推理功能,絕不至於錯覺。諸感覺指證實體,且為生活所有目的,此已足夠,不必沉湎於夢幻、玄思、深不可測之淵谷」(註二五)
註二五:Thomas Jefferson, From Letters to John Adams, Monticello , August 15, 1820. Quoted in Guy W. Stroh, American Philosophy, D. Van Nostrand Company, Inc. (1968), pp.34-35.  


2014年9月22日 星期一

人權之法理基礎(98)第五章啟蒙運動 第二節 啟蒙運動之一

第五章 啟蒙運動 第二節 啟蒙運動之一

伏爾泰先在歐洲,以常識或常識判斷哲學(Common-Sense Philosophy)掀起西方十八世紀啟蒙運動之序幕。爾後,潘恩(Thomas Paine, 1737-1809)以常識論、傑佛遜(Thomas Jefferson, 1743-1826)以常識唯實論(Common-Sense Realism)響應於美洲新大陸。似乎,整個西方啟蒙運動,視自然、理性以及自然法與自然權利如一般常識,而試圖以常識判斷改革、甚至推翻西方自古希臘、歷羅馬、經中世紀兩千餘年所建立之文化、社會制度與秩序,甚至傳統價值體系。當然,啟蒙思想至少有四百年或更長之準備期間,惟兩千多年來所建立之秩序,是否竟不堪「常識」一擊,乃一值得探討之問題。
當然,啟蒙時代所欲改革或推翻者,乃古老之有機體論不平等秩序,而所欲建立者,則為一機械論之平等秩序。其所修正者,僅是平等與不平等之觀念而已。致其所持以修正此等觀念亦僅是常識或常識判斷,其哲理甚淺顯,凡人皆可理解之,換言之,人皆是凡人,最高才智者與最平凡之人皆無能例外,故啟蒙時代亦可稱平等革命時代(Age of Egalitarian Revolution)(註二四),常識乃辨別平等與不平等之唯一衡準。
註二四:西方之平等革命始於十七世紀末,於十九世紀中葉結束。See, J.R.Major, the Western World, op cit., p.373.


2014年9月21日 星期日

人權之法理基礎(97)第五章啟蒙運動 第一節 啟蒙思想及其準備之七

第五章 啟蒙運動 第一節 啟蒙思想及其準備之七
至於另一部份理性主義者,則專心於哲學之研究,尊數學與演繹邏輯為萬能法寶,涉入本體論與宇宙論之探索,並推演而得一完整之形而上體系。然而,因缺乏實驗基礎,每顯現理性之武斷。若笛卡兒以「我思,故我在」(Cogito ergo sum)推出心即是自我,即是本體,藉以重新確認自柏拉圖以來所固持之先天理念觀念,並誇言「予余物體及運動,余將構建宇宙」,即最佳例證(註二三)
牛頓基於實驗,對於自然完成機械論宇宙觀;洛克以經驗理性補充笛卡兒理性主義之經驗基礎。而伏爾泰及諸啟蒙運動人物,則以大寫之"N"與"R",代表自然與理性,以表達牛頓機械論宇宙觀所涵蓋之自然,以及洛克經驗主義所意謂之理性,此兩者合組一信念,即理性之啟蒙,於是啟蒙運動之幕終於揭開。
註二三:笛卡兒視「我思,故我在」為哲學第一原理。並基此原理,演繹心即是本體、自我。See, Rene Descartes, Discourse on Method, Quoted in Main Currents of Western Thought, op cit., pp.294-295.


2014年9月20日 星期六

人權之法理基礎(96)第五章啟蒙運動 第一節 啟蒙思想及其準備之六


第五章 啟蒙運動 第一節 啟蒙思想及其準備之六
理性主義之幅員甚廣,若唯物論(Materialism)、實證論(Positivism)、新教主義(Protestantism)_、無神論(Atheism)、上帝一體論(Unitarianism)、自然神論(Deism)、成人受洗派(Anabaptist)或教友派(Quaker),皆可屬之(註一九)。因此,理性主義者並不絕對否定上帝、排斥宗教信仰。惟其所稱之上帝,已屬理性上帝而非信念上帝。且於十六、十七世紀時,理性主義者已發展出一套完整之形而上體系,而為少數人所宗奉,作為宗教代替品(註二○)。然,類此半宗教式之形而上體系,與宗教信仰並行不悖,近代自然法思想,即顯現此特色。
部分理性主義者,專志於自然科學或自然哲學之研究,對於形而上學缺乏興趣,對於宇宙論(Cosmology)與本體論(Ontology)皆不涉入,諸如:人類之命運、上帝賦與人類之使命、對錯與好壞等大問題,皆默不作答,且其道德觀念乃沿襲傳統。對彼等而言,似乎涉及形而上學,即不得稱科學家(註二一)。惟即獲如此,此等理性主義者,基於其累積知識與實際研究,亦足以指出自然存有機械原理,乃一組極為繁複之規則,僅能以高深數學表示之。惟諸規則顯示,整個自然仍一部機械(註二二),機械論之宇宙觀乃不言而喻。
註一九:Ibid, p.336.註二Ibid.註二一:Ibid, p.335.註二二:Ibid, p.347.


2014年9月19日 星期五

人權之法理基礎(95)第五章啟蒙運動 第一節 啟蒙思想及其準備之五


學者認為,新教改革與文藝復興諸運動,在精神與宗旨上,有其共同之處,一者為宗教自由,另者為文藝自由,兩者共同塑造道德自由(註一八)。然而文藝復興與宗教改革雖為西方文藝與精神帶來再生,亦即道德自由,然究竟僅是脫離中世紀政、教權威之半途,倘無一套有關宇宙觀與善惡觀之完整價值體系,則此道德自由,易為新權威所籠絡,而喪失自由精神。換言之,文藝復興與宗教改革所塑造之道德自由,僅具消極意義,尚難完全擺脫中世紀之價值權威。尤其,文藝復興以復古為職志,宗教改革以建立較佳宗教信仰為目的,要難完全擺脫千年以來之宗教與道德傳統權威。因此,道德自由之積極意義,仍有待十六至十七世紀理性主義之最後完成。
註一八:Crane Brinton, op cit., p.259.

2014年9月18日 星期四

人權之法理基礎(94)第五章啟蒙運動 第一節 啟蒙思想及其準備之四


第五章 啟蒙運動 第一節 啟蒙思想及其準備之四
路德與卡爾文皆主張人人得因信心而得救,人人亦得依聖經文義直接認識上帝與了解其意旨,使人與上帝間之層層關卡因之排除,並使聖經成為上帝之言,而非人之意見,人人得為本人之牧者(Priest)(註一四)。於是信仰自由與同信仰內之容忍精神,昭然若揭,西方人之精神,因之再生。若路德認定職業乃天職,亦即上帝安排之任務。尤其,卡爾文教派不僅教導勞動神聖,且認為事業之成功,乃上帝恩賜之明證。進而主張節儉生活,使儲蓄資本得轉入事業投資,形成資本之累積,此外,卡爾文教派保證富人不下地獄,使財富之擁有,免除道德之非難(註一五)。因此,韋伯(Max Weber)認為新教觀念塑造其信徒生活態度,使其適於營利活動,形成中產階級(註一六)。若洛克之勞動取得財產論與其財富累積觀念(註一七),顯然深受新教觀念之影響。而且,洛克「兩篇政治論」,尤其第一篇,引用聖經章節,駁斥菲瑪之君權神授說,而支持其自然權利論,其於聖經文義之詮釋,充分顯露「人人得為本人牧者」之新教精神。
註一四:Ibid, p.309, cf. J.R.Major, R.Scranton, G.P.Cuttino, Ibid, p.544.註一五:Ibid, 303. cf. Matthew 1923-24Mark 1023-25Luke 1824-25.註一六:Ibid.韋柏於「基督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Die Protestantische Ethik Und der “Geist” des Kapitalismus, 1904-1905)一書,以社會學觀點,探討資本社會與新教倫理關聯。該書漢譯本見於協志工業叢書,張漢裕譯。
註一七:洛克認為勞動乃財產取得之正當途徑,並肯定貨幣之使用與財富累積之正當性。 See, John Locke, 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 § 27-30, 46-51.


2014年9月17日 星期三

人權之法理基礎(93)第五章啟蒙運動 第一節 啟蒙思想及其準備之三


第五章 啟蒙運動 第一節 啟蒙思想及其準備之三
宗教改革(西元十六至十七世紀)乃隨文藝再生後之精神再生。其宗旨乃反抗羅馬教廷之權威,並以信心(Faith)重建人類與上帝之關係。由於宗教改革之影響,聖經之解釋不再為羅馬教廷之專屬特權。且人對於上帝旨意之瞭解,可經由聖經之直接閱讀而得之(註一一),因此,終於導致脫離羅馬公教(Roman Catholic Church)權威之新教運動。
宗教改革固然倡導民眾不服從及不相信(Disobey and Disbelieve)羅馬教廷之權威,惟其目的乃在建立以基督耶穌為中心之真正基督教,而得服從較好之人,並信仰較好之事(To obey better Man, To believe better thing)(註一二)。故馬丁路德與卡爾文皆另樹宗教權威,若馬丁路德幫助鎮壓當時之農民反抗,並對於異端採較嚴厲態度,若卡爾文教導服從政府之塵世權威,並無否定一切權威之傾向。而且,宗教改革所顯現之宗教自由,初非基於宗教容忍(註一三),故宗教改革乃至新教運動,與其說爭取信仰自由,毋寧說係反抗羅馬公教之腐化權威。
註一一:J.R.Major, R.Scranton, G.P.Cuttino, op cit., pp.539, 543-544.註一二:Crane Brinton, op cit., p.309.註一三:Ibid, pp.260, 313-314. Also, J.R.Major, R.Scranton, G.P.Cuttino, op cit., p544.


2014年9月16日 星期二

人權之法理基礎(92)第五章 啟蒙運動 第一節啟蒙思想及其準備之二


第五章 啟蒙運動 第一節 啟蒙思想及其準備之二
人本主義(Humanism)一詞,在西方,於一八八年開始問世(註四),此思想可溯源於普魯塔哥拉斯「人為萬物之衡準」之格言。惟文藝復興時代之人本思想,係直接得自柏拉圖與亞里斯多德之思想(註五)
文藝復興時代最著名之人本思想者,應推伊拉茲瑪斯(Desiderius Erasmus, 1466-1536)。氏主張人性尊嚴,認為人具有自由意志,且經由正當教育與引導,可提昇其塵世欲望。而經院哲學家與中世紀神學家專注於聖經故事之合理解釋,結果反而封閉真正之啟發源泉,諸如早期教會創始人之教言,而致擾亂基督教信仰之主題(註六)
伊氏特別重視教育,主張君王應多受教育以利政治與社會之改革(註七),且非但君王應自襁褓期間開始受教育,一般國民亦應及早受正當教育,女子亦不例外(註八)
不過,伊氏之最大貢獻,亦即對於宗教改革之直接貢獻,乃提倡聖經譯本之方言化。氏於一五一六年出版希臘文新約聖經,並於一五一九年以拉丁文翻譯聖經。路所用聖經亦為該版本之不同語文譯本(註九)
人本思想之倡導,至少使法學家與道德家有明顯區別。俗世化自然法運動乃於此氣氛下,由格勞秀士首先發難(註一○)
註四:J.R.Major, R.Scranton, G.P.Cuttino, op cit., p.511.註五:Ibid, p.512.註六:Ibid, p.515.伊拉茲瑪斯於「愚行讚」(The Praise of Folly, 1509)謂:「諸人闡釋極難之神話:世界如何創造與其秩序如何安置;經何管道原罪傳遞予後代;何種方法、形式與多長時間,完美基督受胎於處女之身;且聖餐已無其主體,如何幸運保存下來……」。Desiderius Erasmus, The Praise of Folly, 1509. Quoted in Main Currents of Western Thought, op cit., pp.151-152.註七:伊氏謂:「柏拉圖對於國家監護人之訓練至感頭痛,柏氏不期望諸監護人之財富、珠寶、服飾、雕塑與隨從優於其他人。僅期望其智慧優越,柏氏認為除非哲學家當政,否則國家必失其運道」。D.Erasmus, Institutio Principis Christiani, 1516. Quoted in Main Currents of Western Thought, op cit., p.158.註八:伊氏謂:「於君王登位,應同時告以國家主要希望乃在青年之正當教育。……因此,最大關注應置於公、私學校與女子教育。」Ibid. Quoted in Main Currents of Western Thought, Ibid, p.160.註九:J.R.Major, R.Scranton, G.P.Cuttino, op cit., p.516.註一Jacques Leclercq, Suggestions for Clarifying Natural Law, op cit., p.69.

2014年9月15日 星期一

人權之法理基礎(91)第五章啟蒙運動 第一節 啟蒙思想及其準備之一

第五章 啟蒙運動 第一節 啟蒙思想及其準備之一
在近代西方啟蒙運動之先驅者中,培根、洛克及牛頓皆為英國人,然而,締造此三位英國人心智乃至近代西方人之心智,使西方人類擺脫傳統權威,尊重理性與自然,恢復人性尊嚴者,應歸功於西元十五世紀至十七世紀之人本思想、新教精神及理性主義(註一),培根、洛克及牛頓僅是更邁進前一步,完成最後工作。
文藝復興(西元十四至十六世紀)發源於義大利,以復古(Regression)為職志,亦即致力恢復拉丁與希臘古典學術之直接研究,提倡方言文學(Vernacular Literature),使自然與人體形態之美,重現於藝術領域,充實現世生活,並使聖經閱讀,得以本國文字為之,為宗教改革鋪路,演成中世紀後歐洲之文藝再生(The Cultural and Artistic Rebirths)(註二)
惟文藝復興時代,若干人本思想者(Humanists),專志於文學藝術之研究,並主張才能者與智能階級之特權,初非關切大眾福祉(註三)。因此,人本思想寧可說乃文藝復興之副產品。即或如此,文藝復興時代之人本思想,於西方人性尊嚴之恢復,功不可滅。
註一:柏林頓謂:「吾人應視人本思想、新教精神及理性主義為西方智性生活之主要構成部分。……大致而言,從西元一四五至一七○○年,乃分隔中世紀與啟蒙世紀之時期」。See, Crane Brinton, Ideas and Men, op cit., p.258.註二:J.R.Major, R.Scranton, G.P.Cuttino, Civilization in the Western World, op cit., pp.401-402, 515-516.註三:Crane Brinton, op cit., p.260.


2014年9月14日 星期日

人權之法理基礎(90)第三節 自然權利與自然法之驗證之十二


第三節 自然權利與自然法之驗證之十二
吾人雖然仍未就權利之理性基礎以及權利之究極意義獲致定論,惟仍可就洛克之自然權利與自然法觀念獲得如下結論:
(
)自然法與自然權利乃道德、法律之基礎,且此最高指導功能並不因自然狀態轉變為文明社會狀態而改變。
(
)自然法與自然權利互為表裡,因其具體存在,固有別於吾人心靈觀念原型之道德觀念。
(
)自然法之真實可靠性應依一般知識驗證法則,亦即依自然法觀念與自然權利之符合而定之。惟自然權利之存在當可藉吾人天生之理性與能力予以檢驗,而得理性基礎之權利觀念。
(
)至於洛克之自然法與自然權利觀念乃得自上帝創造人類之推定,此種推定固然表現西方文明之特色,但尚難完全符合或到達普遍人類之可能精神領域。因此,本文將此推定所發展與形成之人權理論,概括稱為經驗人權,而以康德「判斷力之批判」所揭示之「人為道德主體,本身得為一究極目的」之觀念為起點,討論超驗人權之可能性與價值,用為將來溝通東西方人權概念之憑藉,以期建立可能之普遍人權法理基礎。


2014年9月13日 星期六

人權之法理基礎(89)第三節自然權利與自然法之驗證之十一

第三節 自然權利與自然法之驗證之十一
當然,吾人不願亦不能將普遍人權之原始理論,即自然權利論,視為一信念。即使自然權利論於最初形成政治最高原理時,係以不辯自明之理則為據,而具不可抗拒之說服力,然而,自然權利與自然法並非僅基於信念或信心說服力,亦即,並非僅基於基督博愛精神與人本立場之人道精神,其最低說服力實乃理性,並可驗證於事實。
惟吾人倘視自然法與自然權利僅是吾人觀念之原型,並無真正實體存在,則吾人理性可能若康德所稱純粹理性二律背反(The Antinomy of Pure Reason),而得肯定與否定自然法與自然權利之兩極結論,動搖自然法與自然權利之理性基礎。因此,本文對於自然法與自然權利之驗證,乃採一基本立場,即視自然法與自然權利為一體,而採洛克知識論之立場,藉觀念與物之實體符合原則,予以驗證。惟就自然法與自然權利之主體是否具有天賦權利,亦即人類天生之理性與能力是否視為天賦權利之依據,則循魏爾德本體論人性觀與康德純粹理性先驗概念之道德功能等原理,以正確了解人性及其理性正當功能,俾確立權利之理性基礎,以免能力即權利即公理之謬論。


2014年9月12日 星期五

人權之法理基礎(88)第三節自然權利與自然法之驗證之十


第三節 自然權利與自然法之驗證之十

無論吾人肯定或否定自然權利,無論吾人於人類自然權利之繼續享有,持樂觀或悲觀態度,自然權利之肯定乃一項不可否認,且繼續存在之人類歷史重大事實。
西方自洛克提出自然權利論之見解後,蔚然形成西方十八世紀理性時代之堅定信念,美國獨立運動、法國大革命與一系列之君主立憲,乃因之而起。美國獨立宣言、法國人權宣言及往後各國之進步憲法,皆建立於自然權利論之基礎上,而十九世紀以及現代各國文明憲法將自然權利明訂為人民之基本權利(Fundamental Rights),並以「主權在民」作為政治、法律最高原理,誠然均受自然權利論之衝激所致。二十世紀中期,聯合國憲章第一條、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確認普遍自然權利之原則,並以普遍人性尊嚴與價值之尊重與保障,作為聯合國成立之主要宗旨,更於一九四八年由其大會通過普遍人權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1948),自然權利遂演成普遍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