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4日 星期日

人權之法理基礎(90)第三節 自然權利與自然法之驗證之十二


第三節 自然權利與自然法之驗證之十二
吾人雖然仍未就權利之理性基礎以及權利之究極意義獲致定論,惟仍可就洛克之自然權利與自然法觀念獲得如下結論:
(
)自然法與自然權利乃道德、法律之基礎,且此最高指導功能並不因自然狀態轉變為文明社會狀態而改變。
(
)自然法與自然權利互為表裡,因其具體存在,固有別於吾人心靈觀念原型之道德觀念。
(
)自然法之真實可靠性應依一般知識驗證法則,亦即依自然法觀念與自然權利之符合而定之。惟自然權利之存在當可藉吾人天生之理性與能力予以檢驗,而得理性基礎之權利觀念。
(
)至於洛克之自然法與自然權利觀念乃得自上帝創造人類之推定,此種推定固然表現西方文明之特色,但尚難完全符合或到達普遍人類之可能精神領域。因此,本文將此推定所發展與形成之人權理論,概括稱為經驗人權,而以康德「判斷力之批判」所揭示之「人為道德主體,本身得為一究極目的」之觀念為起點,討論超驗人權之可能性與價值,用為將來溝通東西方人權概念之憑藉,以期建立可能之普遍人權法理基礎。


2014年9月13日 星期六

人權之法理基礎(89)第三節自然權利與自然法之驗證之十一

第三節 自然權利與自然法之驗證之十一
當然,吾人不願亦不能將普遍人權之原始理論,即自然權利論,視為一信念。即使自然權利論於最初形成政治最高原理時,係以不辯自明之理則為據,而具不可抗拒之說服力,然而,自然權利與自然法並非僅基於信念或信心說服力,亦即,並非僅基於基督博愛精神與人本立場之人道精神,其最低說服力實乃理性,並可驗證於事實。
惟吾人倘視自然法與自然權利僅是吾人觀念之原型,並無真正實體存在,則吾人理性可能若康德所稱純粹理性二律背反(The Antinomy of Pure Reason),而得肯定與否定自然法與自然權利之兩極結論,動搖自然法與自然權利之理性基礎。因此,本文對於自然法與自然權利之驗證,乃採一基本立場,即視自然法與自然權利為一體,而採洛克知識論之立場,藉觀念與物之實體符合原則,予以驗證。惟就自然法與自然權利之主體是否具有天賦權利,亦即人類天生之理性與能力是否視為天賦權利之依據,則循魏爾德本體論人性觀與康德純粹理性先驗概念之道德功能等原理,以正確了解人性及其理性正當功能,俾確立權利之理性基礎,以免能力即權利即公理之謬論。


2014年9月12日 星期五

人權之法理基礎(88)第三節自然權利與自然法之驗證之十


第三節 自然權利與自然法之驗證之十

無論吾人肯定或否定自然權利,無論吾人於人類自然權利之繼續享有,持樂觀或悲觀態度,自然權利之肯定乃一項不可否認,且繼續存在之人類歷史重大事實。
西方自洛克提出自然權利論之見解後,蔚然形成西方十八世紀理性時代之堅定信念,美國獨立運動、法國大革命與一系列之君主立憲,乃因之而起。美國獨立宣言、法國人權宣言及往後各國之進步憲法,皆建立於自然權利論之基礎上,而十九世紀以及現代各國文明憲法將自然權利明訂為人民之基本權利(Fundamental Rights),並以「主權在民」作為政治、法律最高原理,誠然均受自然權利論之衝激所致。二十世紀中期,聯合國憲章第一條、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確認普遍自然權利之原則,並以普遍人性尊嚴與價值之尊重與保障,作為聯合國成立之主要宗旨,更於一九四八年由其大會通過普遍人權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1948),自然權利遂演成普遍人權。


2014年9月11日 星期四

人權之法理基礎(87)第三節自然權利與自然法之驗證之九


第三節 自然權利與自然法之驗證之九

當然,亦有若干令人沮喪之事實,使人類理性面臨嚴重挑戰。姑舉數則如下:()馬爾撤斯(Thomas Robert Malthus, 1766-1834)所謂人類人口之增加倍數於糧食之增產,而戰爭、飢餓與疾病乃人口增加之自然限制(註六九)。換言之,人類為整體之生存,必須承受非理性之自相殘殺行為與忍受不可避免之非人道事件。()人類為維護生命、健康、自由、財富所累積之經驗與能力,永遠落後於傷害生命、健康、自由與破壞財富之經驗、能力。雖然兩者皆依恃科技。()人類於理性啟蒙後,駕馭自然與本性,並且,敬鬼神而遠之,充分顯現理性自主之人本精神。而且,人類自信依恃理性,自助天助,進步再進步,直到完美,則人間天堂在望(註七○),其人道主義之披露,不亞於耶穌基督「我道得成,在地若天」之承諾。因此,競爭乃進步之原理,公平競爭與自然淘汰乃天經地義,則功利原理更符合人道精神;然而在另一方面,馬克斯(Karl Marx, 1818-1883)之輩,演繹黑格爾歷史辯證哲學,鼓吹唯物辯證論(Dialectical Materialism),並以生物進化論論人性(註七一),亦指出另一天堂之所在,固然吾人不能否認馬克斯其人之人本立場,視宗教為人民之鴉片(註七二),否定超自然與宗教權威,並聲言信賴科技以謀求全人類幸福。此馬克斯思想,於二十世紀,以具體之共產主義政權、制度與其他修正制度,侵犯半數以上人類之自然權利,破壞人類理性之正當功能,並否定自然法之存在,同時,亦正挾持其進步科技與詭辯詐術,威脅並危及另一半人類之自然權利。
註六九:Webster’s New World Dictionary ( Second College ed.), p.858, Malthus and Malthusian. See also, Infra, Ch.5, Note 47.註七cf. Crane Brinton, Ideas and Men, op cit., p.396 ff.註七一:cf. Vernon Venable, Human Nature, The Marxian View, Meridian Book, The World Publishing Company(1966), pp.67-70.註七二:H.B.Acton, What Marx Really Said, Schocken Books, N.Y. 1967, p.25.

2014年9月10日 星期三

人權之法理基礎(86 )第三節自然權利與自然法之驗證之八

第三節 自然權利與自然法之驗證之八

此外,若干事實亦能證實人類非僅運用其天生能力,且此天生能力恆受理性之指導。此等事實即:()人類不因有限生命而斷絕其延續,且一代較一代繁榮興盛。繁殖固乃人類之天生能力,然教養後代,並使後代勝於前代,則其意義非止天生能力之運用,乃在理性之運用。此種理性運用並表達層次不等之價值,如靈魂不朽,如永恆人格,且最具具體意義者,乃人非僅有個體意識,並有羣體或整體意識,故能理解生存乃包含個人、羣體與無限整體之生存。()人類不因理性和能力等有限生存條件,而囿於有限生存環境,人類對於自然環境之適應與改造,恆使人類自許萬物之靈,且此一自許適用於人類主要生存空間之地球,或人類有限太空活動領域,並非過當。此乃人類於自然法則支配下,逐漸瞭解自然法則,並運用人類於自然法則之累積知識,利用自然、駕馭自然,甚且,人類悟出,人類乃單獨受自然法規範,完全不同於受自然法則支配之萬物,而所謂自然法,於早期雖與自然法則或自然秩序難做實質區別,然由於理性之引導,終於演出基於人性之自然法。換言之,人類早期從自然法則或自然秩序之體會,而悟出合乎自然之生活或合乎自然與合乎人性之生活,且終於肯定合乎人性之生活,而使自然法與自然權利於合乎人性之前提下,結成一體,互為表裡。甚至,洛克所稱上帝固定於人類心中之自然法,依康德之批判論,乃純粹理性之先驗概念,乃靈魂自我所顯現之自發而不受時、空條件限制之道德法(註六七)。自然法於吾人理性而言,已不待神啟,亦非專恃於內省,乃始於經驗法則,惟源於先驗純粹知識者(註六八)。理性之啟蒙即此之謂。()人類生存之維護,生命健康之維護,自由領域之擴大,財富之創造,已因科技之發達,恆使人為勝於原始自然。此等事實之主要因素,無他,惟理性而已。故否定人類自然權利之與生俱有,以及自然權利之不可剝奪、不可讓渡,無異否定理性之功能,必面對理性之嚴厲譴責。
註六七:Immanuel Kant, Critique of Pure Reason, op cit., pp.294, 377.註六八:康德認為知識固然始於經驗,然,未必所有知識皆源於經驗。此見解同時重視經驗與內省,亦解說經驗知識之經驗與非經驗成分,亦即,知識內容乃經驗而來,然知識形式與原理乃先驗者。See, Kant, Critique of Pure Reason, Ibid pp.1-2。據此批判立場,康德乃謂:「理性,作為原理官能,決定心靈與其本身所有能力之旨趣,其內省功能之旨趣包含於知識對象乃至最高先驗原理,其實踐運作乃在意志之決定,就最終與圓滿目的而言」。故內省理性之目的亦在經驗世界,乃指導意志,完成個人目的性之最高成就。See, Kant, Critique of Practical Reason, op cit., p.124.



2014年9月9日 星期二

人權之法理基礎(85)第三節自然權利與自然法之驗證之七


第三節 自然權利與自然法之驗證之七
否定人類自然權利之與生俱有,理由可能相當簡單:即()上帝或自然賦與人類者僅是有限生命,而且,人類身體與精神之易受傷害性,誠可斷然否定生命之不可剝奪性。()上帝或自然賜予人類有限生存環境與條件,使生命、自由、財富之維持與獲得,缺乏穩定性。()上帝或自然賦與人類之體能與智能,顯現相當程度之不平均。故即使上帝或自然賦與人類有限生命,賜予人類有限生存環境、條件,基此,仍可認定人類與生俱有相當權利。惟,此等權利,基於智能或體能之優越,人類仍可奪取之。因此,肯定人類與生俱有自然權利,乃至自然權利之不可剝奪與讓渡,需要冗長之辯證,需賴理性之功能,亦即,需要洛克所強調之啟蒙理性,或懷德海所謂說服力,與康德之純粹理性功能。因為唯有理性指導能力,始能使能力具有權利之意義,始能使天賦之能力稱自然權利,亦始能使天賦之行為原理含有權利內涵,既稱自然法復稱自然權利。

2014年9月8日 星期一

人權之法理基礎(84)第三節自然權利與自然法之驗證之六

第三節 自然權利與自然法之驗證之六
惟,作為自然法與自然權利主體之人類,是否與生俱有自然權利?亦即是否與生賦有自然法?
生命之具有,的確是事實;自由倘不受外力限制,亦的確事實存在;獲得與享受財產,其能力應不容否定,亦是事實。唯此等確認,僅及人類天生能力之肯定,尚不及權利概念,蓋立於理性基礎之權利,始能力與權力截然有別。若然,吾人何以認定自然權利之真實存在
?
倘自然權利論係以人類與上帝之直接關係為立論基礎,否定君權與教權等古老權威,主張人類之平等權利,則其說服力應勝過立於神意基礎之君權與教權,且任何神權、君權、教權之說服力,皆勝於武力基礎之任何權威。惟凡此等僅具理性說服力,尚不及事實說服力,並無客觀事實佐証,除非吾人視理性本身亦為一事實,一如康德之批判論,肯定理性本身之功能,肯定理性之先驗知識或純粹知識,乃至肯定純粹理性之先驗道德法,且,事實上,理性乃一不可否認之事實,因而吾人於理性之判斷,應予無上權威。若然,吾人誠無以區別理性專斷與否,故吾人寧願理性之權威或說服力建立於客觀事實基礎,而予自然權利以及自然法一客觀事實之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