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7日 星期一

大西洋憲章(THE ATLANTIC CHARTER) 後記(十)之一

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 Resolution 1514
The Granting of Independence to Colonial Countries and Peoples--Declaration on Decolonization
Adopted by the UN General Assembly Resolution 1514 (XV), 14 December 1960

聯合國大會一五一四號決議案

「確立所有殖民地域及人民之獨立權利宣言」----

「非殖民化宣言。」

一九六零年十二月十四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一五

一四(15)號決議案  

The General Assembly,

大會

Mindful of the determination proclaimed by the peoples of the world in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to re-affirm faith in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in the dignity and worth of the human person, in the equal rights of men and women and of nations large and small and to promote social progress and better standards of life in larger freedom,

鑒於  全人類堅定意志,宣示聯合國憲章。

即,

重申信念於 : 基本人權、人的尊嚴與價值,

不分男女、國之大小的平等權利,及,

以較大自由,

促進社會進步與較佳生活標準。
Conscious of the need for the creation of condions of stability and well-being and peaceful and friendly relations based on respect for the principles of equal rights and self- determination of all peoples, and of universal respect for, and observance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for all without distinction as to race, sex, language or religion,

曉知   創造安定、福祉及和平、友好關係之

所需,

乃基於尊重所有人民的平等權利

與自決等原則,

及普世尊重與遵行人權和基本自由,

而不區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2015年8月16日 星期日

大西洋憲章(THE ATLANTIC CHARTER) 後記(九)

而早在一九六O年,聯合國會員大會(General Assembly)通過「確立所有殖民地域及人民之獨立權利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Granting of Independence to Colonial Countries and Peoples)。該宣言由依據大西洋憲章的人民自決,而獲得獨立的非洲、亞洲四十三國提出,八十九票贊成,零票反對,九票缺席。 該宣言「譴責所有外來勢力的征服、佔領、開發,強制人民臣屬於其統治」,並宣佈「立即採取行動,無條件與毫無保留,移轉所有權力,歸還殖民地域人民,以符合人民的自由意志與意願,俾使人民足以享有完全的獨立與自由。」一九六零年十二月十四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一五一四(15)號決議案 :「確立所有殖民地域及人民之獨立權利宣言」----「非殖民化宣言。」 「宣言」如后 : 大會鑒於 全人類堅定意志,宣示聯合國憲章。即,重申信念於 : 基本人權、人的尊嚴與價值,不分男女、國之大小的平等權利,及,以較大自由,促進社會進步與較佳生活標準。 曉知 創造安定、福祉及和平、友好關係之所需,乃基於尊重所有人民的平等權利與自決等原則,及普世尊重與遵行人權和基本自由,而不區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曉澈 所有未獲獨立的人民,其熱切嚮往自由,與其於獲致獨立的決定性地位。覺察 拒斥或障礙上述人民的追求自由,招致衝突不斷增加的後果,構成世界和平的嚴重威脅。衡量 聯合國在協助託管與非自治領土獨立的進展,其所俱的重要功能。曉澈 全人類熱烈期望結束任何樣貌的殖民主義。堅信 殖民主義的繼續存在,妨礙國際經濟合作的發展,障礙未獲獨立人民,其社會、文化和經濟發展,打擊聯合國的世界和平理想。申明 所有人民,基於互惠互利與國際法原則,為其本身的目的,得自由處理其天然財富與資源,而不用偏頗其因國際合作而產生的任何義務。相信 解放的開展,乃不可抗拒和不可逆轉。為避免重大危機,殖民主義和所有相關的隔離、歧視諸作為,必須結束。樂見 近年為數眾多未獨立地區,展現出自由與獨立。曉澈 尚未獲得獨立地區,其日益壯觀邁向自由的趨勢。堅信 所有人民皆擁有不可剝奪權利,完全自由,行使主權與維護其自然或國家領域的完整性。鄭重 宣布 務須達成快速、無條件性終結所有形式、樣貌的殖民主義。且為此目的 聲明如下 :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2015年8月15日 星期六

大西洋憲章(THE ATLANTIC CHARTER) 後記(八)


九七六年聯合國大會通過:()國際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International
C 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 1976。(二)國際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公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 1976。兩公約
皆具國際條約效力。
兩公約前言Preamble皆聲明遵照「聯合國憲章所宣示的尊重人類天生尊嚴與
等、不可剝奪權利乃世界的自由、公正與和平的基礎」與遵行「世界人權宣言

所揭示人類享有免於恐懼與匱乏的自由,係建立在

每人享有公民、政治、經濟社

會與文化權利的條件完成」。

而且,兩公約在第一部分(Part 1)第一條與第三條

對於自決原則皆有相同規定:

第一條:所有人民(

All Peoples)享有自決權,基此權利,所有人民得

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身分,並且得自由追求經濟、

社會與文化發展。

第二條:本公約當事國,包括負責非自治區(Non-

self-governing)與信託管理地區的管理國家,應促

進自決權的實現,並且依聯合國憲章規

定,尊重此自決權。聯合國憲章暨憲章有關人民

自決權的規定,與上兩俱國際條約效力的公約

( Covenants),皆為國際法的法源(Sources)。殖

民地人

民的獨立自主權利,已是不可爭議的基本人

權與基本自由,更何況稍早的赫爾辛基最終協定

(Helsinki

Final Act , August 1 , 1975),由美蘇、加拿大澳洲

及歐洲主要國家共三十五國簽署,雖不列入國際條

約,但對於平等權利和人民自決原則,亦達成依聯

合國憲章宗旨為原則的共識,則人民自決原則已突

破意識形

態(Idealogy),成為國際法原則。

這是普世理性的共識!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大西洋憲章(THE ATLANTIC CHARTER) 後記(七)

戰後,依循大西洋憲章第二項、

第三項聲明,

脫離戰敗國和戰勝國的殖民隸屬,

恢復主權與自治,從而獨立建國的國家,

截至一九九五年,已超過一百二十國,

皆已加入聯合國,成為聯合國正式會員國。

(參考楊新一著,"台灣的主權,過去、

現在、未來",胡氏圖書出版社,2002 ,

2 , 頁三三八以下)。

大西洋憲章第二項、第三項聲明,

旨在推動普世殖民地解放,嗣後,

聯合國遵循

此解放宗旨,在其憲章(第一條第二款、

第五十五條、

第七十三條(a)(b)項及第七十六條(b)項)

規範「人民自決原則」,

貫徹殖民地的解放。

聯合國大會更進一步,以「世界人權宣言」

(The UN Declaration of Universal Human Rights, December 10, 1948)

及「國際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1976)

「國際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公約」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 1976)

保障基本人權與人民自決原則。

「宣言」及兩國際條約性質的「公約」

,是聯合國人權法,

而「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

即自然權利或稱基本自由與基本人權,

就是國際人權法的核心價值與主體結構。

這是普世理性!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2015年8月13日 星期四

大西洋憲章(THE ATLANTIC CHARTER) 後記(六)


1989823,波羅的海共和國( Baltic Republics )兩百萬公民,從Estonia首都Vilnius 起,貫穿Latvia首都 Riga,連結Lithuania首都 Tallinn,手臂勾手臂,串成600公里的強人鏈
如是向全人類堅決展現,波羅的海共和國人民要走自己的路( Baltic Way ) ,宣布脫離蘇聯( Soviet Union )而獨立,光榮恢復波羅的海共和國人民被剝奪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
199196,蘇聯 ( Soviet Union )承認Estonia, Latvia and Lithuania三個波羅的海國家的獨立 也因此,預告蘇聯的解體
蘇聯的附庸----東歐共產集團 ( Eastern Bloc ),在戈巴契夫 ( Mikhail Gorbachev )Sinatra Doctrine 下,紛紛民主自由化
Sinatra Doctrine ,取 Frank Sinatra 一首歌," My Way" 的歌詞--- I did it my way !作為精義 : 蘇共不再干涉東歐共產集團 ( Eastern Bloc )的內部事務,每個國家決定自己該走的路,人民決定該國的政治體制
被史大林封存半世紀的大西洋憲章第三項聲明 : 同盟國樂見所有人民恢復其被強制剝奪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 ( and they wish to see sovereign rights and self government restored to those who have been forcibly deprived of them; )
總算重見天日 ?
或羅斯福總統與史大林的爭議,有了終局判決 ?
大西洋憲章第三項聲明所揭示的人民自決原則,從未被封存或等待判決
捨暴力就說服力( From force to persuasion ) ,回歸理性
戈巴契夫服膺理性,使得大西洋憲章第三項聲明,其所揭示的人民自決原則,在蘇共領導的共產世界,重現光明
人民自決原則,自始就是聯合國創立的宗旨。這是人類的共同理性,從未封存,也無可爭議
回歸理性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2015年8月10日 星期一

大西洋憲章(THE ATLANTIC CHARTER) 後記(五)


1944年,蘇聯紅軍擊退入侵 Estonia, Latvia, and Lithuania 的納粹德國佔領軍,光復這三個波羅的海國家,並接管( takeover )這三個國家的政府
羅斯福總統認為史大林應該依據大西洋憲章第三項聲明,恢復這三個國家的獨立( To restore the Independence of these three countries ) 。因此,拒絕承認蘇聯的接管(takeover )
由於羅斯福總統在1945年4月去世,未及在戰後,與史大林進一步解決此爭議( issue ) 。
戰後史大林將這三個波羅的海國家併入蘇聯。並且進一步將其東歐佔領區,如波蘭、捷克、匈牙利、羅馬尼亞等國家,一慨予以共產集權化,由蘇共統籌其政經軍
史大林竟然將大西洋憲章第三項聲明,作另類解讀,美其名為解放,以進行其赤化世界的野心。而史大林的解放之德乃馬列思想---馬克思主義和列寧黨國體制。 強迫自由強迫道德即強迫接管地區人民,接受馬列思想服從馬列思想  
強迫自由強迫道德盧騷乃其始作俑者,史大林將其具體實現。因此,蔣介石並非其先行者然而,強迫台灣人作為堂堂正正的中國人,目的在避免台澎的赤化
以毒攻毒,用為強化與堅定台灣人的反共意志
也因此,蔣介石並未訓令其國民大會,依據其憲法第四條規定,提出決議案,將台澎變更為中華民國領土並且,將台北一條幹道命名為羅斯福路,以示其對大西洋憲章的信諾,與對於羅斯福總統的誠信     
大西洋憲章第二項和第三項聲明,就是尊重人民自決原則,不容曲解
Note :
To take over : To assume control or management of ;---not necessarily involving the transfer of absolute title. See, Black's Law Dictionary, op cit., p. 1304.
"take over",接管,不是接收。接管"海牙第四公約"使用"pass into"see, Laws and Customs of War on Land, Hague IV, Hague Regulations, Article 48.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2015年8月6日 星期四

大西洋憲章(THE ATLANTIC CHARTER) 後記(四)


朕不是國家,朕不是主權者,人民才是國家的主權者( Sovereign )。舊金山和約第一條 b.項如是宣示 : 同盟國承認日本人民對於日本及其領海的完整主權。( The Allied Powers recognize the full sovereignty over Japan and its territorial waters. )呼應日本主權在民的憲法
大西洋憲章第三項聲明旨在揭示,主權在民 ( Popular Sovereignty ; People Sovereignty ) 。故謂 : 同盟國樂見所有人民恢復其被強制剝奪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 ( and they wish to see sovereign rights and self government restored to those who have been forcibly deprived of them; )
所謂恢復 ( to restore ; the restoration ) 不予限制不予束縛,也就是解除限制束縛 ( to emancipate ; to release the restraints ) 恢復其原本狀態。
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本來就擁有。故說恢復而不說給予
恢復或解放,沒有強迫自由與強迫道德
台灣光復或光復台灣就是1945年10月25日台灣人光榮恢復其被剝奪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不待日本在舊金山和約第二條 b.項聲明 : 日本拋棄對於台灣澎湖所有權利頭銜和請求 (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 也因此,中華民國未將台灣澎湖變更為中華民國領土 

但是,

台灣人還是有被"強迫自由與強迫道德"

的感覺,強迫作為堂堂正正的中國人 !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