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8日 星期二

人權之法理基礎(21)


一、 古典社會秩序──有機體論之不平等社會秩序 之-
  雖然基督教教義有其不朽之平等精義:(一)上帝乃天父,(二)人類同為亞當、夏娃之後裔,並同享其罪,(三)人人同等需要救贖(註四六)。而中世紀諸聖哲賢智期待永生,亦即他世之得救,不甚關切塵世不平等現象(註四七)。因此,中世紀歐洲社會制度,更呈現有機體論之普遍秩序,階級分明且嚴謹,政治、社會組織如是,教會組織亦如是,其根深蒂固,千年無法解除。
中世紀社會制度,其階級乃世襲,職業亦世襲,職業活動甚至受同業公會(Guild)之約束。個人窮其一生,除盼望渺茫之天國外,其於現世生活乃扮演固定角色,而且,其人雖不能肯定他世之得救,惟可預見其世代子孫必於塵世扮演同一固定角色。
身分(Status)乃一切權利之依據,亦為一切義務之來源(註四八),唯此權利、義務關係,並不意謂權利義務之相對待,權利與義務乃各自獨立。難怪梅因(Henry Sumner Maine)慨謂社會之進步乃身分到契約(Contract)之推進(註四九)。
身分代表家世或出身,以及不自由與不平等。契約代表個人以及自由與平等。西方十七、十八世紀之契約觀念表現於國際政治者即條約神聖(Pacta Sunt Servanda),而秘密協定乃其隱憂;表現於國家政治者即主權在民(People Sovereign)與法治(Rule of Law)之原理,而階級意識乃其大患;在社會活動,則表現自由意志與契約自由,而磋商能力(Bargaining Power)不對等,乃其破綻。惟梅因之言,似無預測之意。
註四六:Cf  Paul E. Sigmund , Hierachy, Equality, and Consent in Medieval Christian Thought, Nomos IX, p. 139. Quoted in Francis M. Wilhoit, Quest for Equality in Freedom, Transaction Books, New Brunswick, N.Y. (1979) p. 17.
註四七:基督教創立者與早期信徒皆堅信世界末日已到 。 See, A.N. Whitehead, Adventures of Ideas, op cit., p. 19.
註四八:W. Friedmann, Legal Theory, op cit., p. 216.
註四九:梅因謂:「吾人可說,直到目前為止,進步社會之推進,乃身分到契約之推進」。 See, Henry Sumner Maine, Ancient Law, Tenth edition. Beacon Press (1963), Ch. V, p. 165.


2014年7月7日 星期一

人權之法理基礎(20)之小批


1945.10.25 蔣介石受同盟國的委任,派員來台接受日本在台軍事人員的投降,並接管日本的台灣殖民政府,平息戰事,以俟同盟國和日本簽訂和約,正式結束戰爭。
1952.04.28舊金山對日和約正式生效後,90天內同盟國台灣軍事佔領當局(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必須完全撤出,結束佔領。
接管純為平息戰事,不是統治。當然,不需台灣人的同意。台灣人的服從,亦不生任何統治正當性的效力。
戰勝國對於戰敗國的處置,不得準據文明人對於野蠻人的處置。
二次世界大戰的戰勝國,即同盟國,依大西洋憲章各項聲明,處置戰敗國。
美國即依憲章第一第三和第八項聲明,處置日本。
為何台灣人至今仍未依憲章第三項,恢復自古以來被剝奪的主權者權利和自治 ?
中華民國憲法不自動失效 ?
台灣的殖民統治,何時終結 ?
究竟
台灣人不是天生的奴隸 !
Alex Pan TheWalker
2014.07.07

2014年7月6日 星期日

人權之法理基礎(20)


一、 古典社會秩序──有機體論之不平等社會秩序 之-
  柏拉圖與亞里斯多德之有機體論社會秩序,皆建立於人類生而不平等之推定。雖然,柏拉圖之公正原理,即各有其分、各盡所能,與亞里斯多德之公平正義原理,如分配正義與衡平原理,稍能沖淡此等有機體論不平等階級社會之尖銳性,然而,此等社會秩序,是否涵蓋個人不可剝奪之權利,誠大有疑問。
當然,在此等不平等社會秩序中,婦女與奴隸不能與男人或主人立於平等地位,並不即意謂否定婦女與奴隸之生存權利。且男人與女人乃一體,奴隸與主人亦為一體,皆有其共同目的,此乃生存、自由與追求幸福之共同目的,唯一區別,乃職司不同。
奴隸之幸福若何?聖哲若齊諾,亦曾鞭打奴隸。唯奴隸必有解脫之道,此即逆來順受,無視外來殘暴,專注內心平靜(註四四)。
希臘人以文明自詡,認為乃野蠻人之當然主人,並認為野蠻人中,女人與奴隸無別,乃一完全奴隸社會,男性與女性均然(註四五)。羅馬人以武力自持,竟征服文明人與野蠻人,並為其共同主宰。
奴隸制度自古希臘世界歷羅馬帝國盡中古世紀,二千多年,屹立不墜。奴隸制度與男女不平等制度乃此等有機體論社會秩序之特色。
註四四:若羅馬史多以克奴隸伊必克提德斯(Epictetus, about 50 -135 A .D.)即以內心之寧靜順受外來之橫逆。 See, will Durant, op cit., pp.78-79.
註四五:亞里斯多德於其政治學謂:「詩曰:此乃正當,希臘人當統治野蠻人」、「然於野蠻人中,女人與奴隸無別,因為其中無自然領袖:渠等乃一奴隸社會,男性與女性」。 See, Aristotle, Politics, 1252 b 8, 5 ff.

人權之法理基礎(19)之小批


漢儒將孔孟的仁義道德演繹為仁義禮智信五常
裝箱加鎖封上三綱,然後,恭恭敬敬獻給漢天子。
天子總攬三綱,朕即道德朕即法律,儼然是國家靈魂。
如是,孔老夫子的機械論宇宙觀頓成有機體論宇宙觀。
也因此,孔老夫子的忠恕之道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失去了檢驗仁德的功能。
女性纏足,男性閹割,公然存在兩千多年
不見任何儒者提出異議
唯獨
唯女人(女性纏足)與小人(男性閹割)為難養矣
不絕於耳
卻充耳不聞
Alex Pan TheWalker
2014.07.06

2014年7月5日 星期六

人權之法理基礎(19)


一、 古典社會秩序──有機體論之不平等社會秩序 之-
於柏拉圖之「共和國」或「論公正」(註二七)一書內,格勞孔(Glaucon)引述腓尼基神話(Phoenician Tale)認為人分為金、銀、銅、鐵四等級。金級之人司統御領導,銀級之人任幕僚,銅、鐵之人充農夫與工匠(註二八)。而所謂公正乃各取所需、各盡所能與「個人應僅從事一種工作,此一工作乃其人本性最適合者」(註二九)。因此,柏拉圖理想國之社會制度,乃階級固定,職務亦終身固定之有機體社會秩序。
亞里斯多德唯於「政治學」第二篇抨擊蘇格拉底(Socrates)於「共和國」所提之共產制度(Communism)構想(註三0)。然亞里斯多德仍沿襲「共和國」有機體社會秩序之觀念。
亞里斯多德認為人由靈魂與身軀組合而成。靈魂乃統治者,身軀乃臣屬,主人與奴隸即此關係(註三一)。
靈魂統治身軀,另外智能(Intellect)統治慾望(Appetite),心靈(Mind)與理性(Ration)統治情緒(Passion),凡此皆屬自然與便利(註三二)。靈魂以專制式(Despotical)統治身軀,智能以改善式(Constitutional)統治慾望,心靈與理性以改善式及忠誠式(Royal)統治情緒(註三三)。主人於奴隸之統治乃專制式,男人於妻子之統治乃改善式,父親於未成年子女之統治乃忠誠式(註三四)。奴隸喻身體、妻子喻慾望、未成年子女乃情緒,而男人乃靈魂。
家庭乃應男人需要而建立之自然結社(註三五)。男性長者乃一家之主,其成員為妻子、未成年子女。妻子與未成年子女皆是自由人(註三六)。唯奴隸乃主人之所有,不屬家庭成員,乃主人之行動工具(Instrument of Action)與財產(註三七)。
個人由家庭進而村落,其最終目的乃國家。國家由國王統治(註三八)。國家乃個人之究極因(Final Cause)與目的(End),為一自足自滿與至為完整之形式(Self-Sufficing and Best Form)(註三九)。個人之目的在國家,國家始為個人本性之完成(註四0)。以上乃亞里斯多德有機體論社會秩序之大概。
亞里斯多德認為國家乃自然之產物,且人天生即是政治動物(註四一)。人之社會本能屬天性(註四二)。「人當其受孤立,即不能自給自足,如同部分之於全體之關係」,此情事,「乃國家為自然產物,且先於個人之明證」(註四三)。因此,個人之生存乃以國家之存在為條件,個人之本性於整體國家始能發現,誠十足有機體論之政治觀。
註二七:巴克認為柏拉圖之「共和國」之主題,實係論公正。 See, Ernest Barker, Greek Political Theory, University Paperbacks, 1960, p.168.
註二八:Supra, Note 6, Also, Aristotle, Politics, 1264 b.
註二九:Plato, Republic, op cit., 433.
註三0:Aristotle, Politics, Book II, ch. II-IV. Cf. plato, Republic, 423, 457, 462.
註三一:Aristotle, Ibid, 1254 a 35 ff.
註三二:Ibid, 1254 b 5 ff.
註三三:Ibid, 1254 b 2-5.
註三四:Ibid, 1259 a 39 ff.
註三五:Ibid, 1252 b 11.
註三六:Ibid, 1259 a 40.
註三七:Ibid, 1254 a 15 ff, 1256 a .
註三八:Ibid, 1252 b. 15f f.
註三九:Ibid, 1252 b. 27 ff.
註四0:Ibid.
註四一:Ibid, 1253 a .
註四二:Ibid, 1253 a 29-30.
註四三:Ibid, 1253 a 25 ff.

2014年7月4日 星期五

人權之法理基礎(18)

第三節 有機體論社會秩序與機械論社會秩序
  秩序預示存在(Order presupposes Beings or Existings),就表象世界(Phenomenal World)而言,存在係指個體存在與群體存在。
個體與群體或整體之關係,亦即個人與社會之關係。湯恩比(Arnold Toynbee)指出社會學者對此關係存有兩種不同觀點,一者視個人為一實體,生存與意識皆獨立,社會無非僅是原子式個人之總和。另者視社會為一實體,一完美與智性整體,個人乃此整體之部分,無能單獨生存或以其他身分或於其他場合單獨生存(註二六)。
此兩種不同觀點,即西方自古以來之有機體論社會秩序與近代機械論社會秩序,而顯現古典社會秩序與近代社會秩序觀念之截然不同,茲就西方古典與近代社會秩序分述於后:
註二六:Arnold Toynbee, A study of History, op cit., p.209.


人權之法理基礎(17)之小批


今天是美國的獨立紀念日
美國獨立的正當性(Justification)與合法性(Legitimacy)
其引據在於 :
每個人的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
此等天賦不可剝奪權利
也是美國建國後  所有道德與法律的直接淵源
所以
美國沒有貴族道德與庶民道德
一切行為規範
準據於每個人的天賦不可剝奪權利
逐步營造個人目的自主的目的社會
天祐美國
Alex Pan TheWalker
2014.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