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7日 星期日

人權之法理基礎(62)第八節自然法與知識論之四


第八節 自然法與知識論之四
惟,自然法觀念是否屬道德觀念?其驗證究係依道德觀念抑一般觀念而定?誠值得深究。
吾人不能否認自然法觀念乃道德觀念,因為自然法乃道德之固定原理。惟若將自然法觀念視同一般道德觀念,而依道德觀念之驗證法則定其真實可靠性,則吾人無法實質區別自然法與道德或自然法觀念與道德觀念之不同。因為,兩者之驗證皆在吾人理性,則終必為理性所專斷,乃不可避免之結論。
因此,吾人不能將自然法觀念視同道德觀念,並任由理性依矛盾律檢驗其真實可靠性。惟,果如是,則自然法必有其實體在?其實體為何,乃自然權利。


2014年8月16日 星期六

人權之法理基礎(61)第八節自然法與知識論之三


第八節 自然法與知識論之三
洛克為知識之真實可靠性提出一驗證準則(Criterion),即觀念與物之實體之符合。惟洛克針對上項驗證準則,做成兩大原則性推定,即()所有簡單觀念皆與實物真正符合,()所有複合觀念(Complex Ideas),本體觀念除外,皆屬心靈觀念之原型(Archtypes),亦為真實(註九八)
洛克排除本體知識,顯然同於日後康德之批判立場,乃欲避免形而上學專斷論(Metaphysical Dogmatism)。而其兩大原則性推定,其理由乃:()簡單觀念屬被動觀念,受物體初性之能力所致,要與實物符合,絕非錯覺,()複合觀念乃心靈之主動觀念,並非仿於實物,故亦有其真實性(註九九)
洛克認為吾人所有道德觀念同於數學概念,皆屬心靈觀念之原型(註一○○)。其真實可靠性係依「吾人於觀念相符與相異之認知」原則而定(註一)。換言之,道德觀念不同於一般觀念,並非物性作用於吾人心靈之觀念,故不必依一般知識「觀念與物之實體之符合」原則而定其真實可靠性。若然,吾人可稱道德觀念或知識乃理性之命令,亦唯有理性為其真實可靠性之驗證,就此觀點,洛克之道德觀念,無異於傳統理性主義。
註九八:Ibid, Book IV, Ch. IV, § 4,5.註九九:Ibid, Book II, Ch. XIII, § 1, Book IV, Ch. IV § 4,5.註一○○Ibid, Book IV, Ch. IV, § 5,6,7.註一一:Ibid.


2014年8月15日 星期五

人權之法理基礎(60)第八節自然法與知識論之二


第八節 自然法與知識論之二
洛克為建立客觀真實知識,並避免理性專斷,乃先限定知識範圍,認為知識不能超越觀念所及,並較觀念範圍為小(註九三)。因此,知識乃限於觀念,並限於吾人觀念之相符與相異之認知(註九四)
吾人認知(Perception)之形式有三:()直覺(Intuition),存在之知識屬之。()推理(Reason),檢驗兩種觀念之相符與相異。()感覺(Sensation)(註九五)。所謂兩種觀念相符與相異之認知,乃兩種觀念之相聯(Connexion)與相符(Agreement)或相異(Disagreement)與相拒(Repugancy)之認知(註九六)。此即傳統理性主義之數學原理驗證,如矛盾律(Rule of Contradiction)之應用。
吾人觀念相符與相異之認知,亦即經過吾人理性檢驗之觀念,可視為知識(註九七),然,此等知識仍非真實可靠,其真實可靠性尚待進一步驗證,依洛克之見,乃驗證於物之實體(Reality of Things)。惟傳統理性主義視理性檢驗之知識為真實可靠知識,故每現理性專斷或空中樓閣(Castle in the Air)之知識型態。
註九三:John Locke, op cit., Book IV, Ch. III, § 1,6.註九四:Ibid, § 2.註九五:Ibid.註九六:Ibid, Book IV, Ch. I, § 2.註九七:Ibid.

2014年8月14日 星期四

人權之法理基礎(59)第八節自然法與知識論之一


第八節 自然法與知識論之一
洛克認為理性與知識之資料皆來自經驗。因此,吾人之自然法與道德觀念,皆係經驗之產物。此外,並認為,觀念存於心靈,物性存於物體(註八七),而觀念乃心靈於自身知覺者或知覺、思想與理解之直接對象,物性乃物體於吾人心靈產生觀念之能力(註八八)。故一般而言,除心靈觀念原型外,觀念乃物體性質直接作用於吾人心靈者。
洛克指出,吾人觀念中之物性,概可分為兩類:()物體之初性(Primary Qualities of bodies),產生吾人簡單觀念(Simple Ideas),如固態(Solidity)、體積(Extension)、形狀(Figure)、動或靜態(motion or rest)、數量(Number)()物體之次性(Secondary Qualities of bodies),實際不存於物體,然為物體初性之能力,如形體(Bulk)、形狀(Figure)、結構(Texture),與感覺不出部分之運動,如色、聲、味等,產生吾人不同感覺(註八九)
吾人物體初性之觀念與物體初性相類似,並且,真實存在(註九○)。然而,吾人於物體次性之觀念則非,此等觀念僅為物體初性之變形(Modes)(註九一)
因此,吾人所有觀念並非完全真實可靠,是否與真實物體之性質相符,仍需驗證。知識之真實可靠性,傳統理性主義乃以數學原理作為唯一驗證工具(註九二)。然而,洛克之經驗證立場,則進一步尋求客觀事實之驗證。

註八七:John Locke, 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 op cit., Book II, Ch. VIII, § 7.註八八:Ibid, Book II, Ch. VIII, § 8.註八九:Ibid, §9,10.註九Ibid, §15,17.註九一:Ibid, §15, 18.註九二:cf. J. Russell Major, The Western World, op cit., pp.346,375.


2014年8月13日 星期三

人權之法理基礎(58)第七節自然法與自然法則之三


格勞秀士曾謂,自然法應有一定程度之效力,甚至上帝不存或上帝不涉人事亦然。並認為上帝亦無能改變自然法(註八四)。凡此完全是自然神論之俗世化自然法觀念。然而,格氏所持理由至為簡明,上帝能力固然不可測,然而,其能力亦有所不及,即如上帝亦無能令二乘二不等於四,因此上帝亦無能令本質邪惡為非邪惡(註八五)。此無他,理性耳。則格氏之自然法觀念已顯現澈底之自然神論色彩(註八六)
在近代西方思想,自然法與自然法則有其共同處,其一者乃其不變性,其二者乃排除上帝之介入。惟自然法乃彰顯人類之獨特理性。此不變規範可為人類理性所得認識。自然界萬物乃不知而行,人類乃能知亦能行;並且,終至知行合一。
惟,人類既然排除上帝於自然界與人事以外,焉能不謹守此至高自然原理。至於挾其科技,改造自然,變更自然生態,威脅人類共同生存環境之安全,豈人之法勝於上帝之法,或人所恃者,乃智能,而非理性,誠非人類之福。
註八四:Hugo Grotius, op cit., Prolegomena, II, Quoted in Paul E. Sigmund, op cit., p.70.註八五:Ibid, Book I, Ch. I, 5. Quoted in Paul E. Sigmund, Ibid, p.71.註八六:cf. A.P. dENTREVES, Natural Law, op cit., pp.52-53.

2014年8月12日 星期二

人權之法理基礎(57)第七節自然法與自然法則之二


第七節 自然法與自然法則之二
自然法則之賦予說乃牛頓與自然神論者之觀點,認為存在物體之外在關係,即為自然之至大部分(註八十)。自然神論者不否定上帝創造自然世界之說法,唯認為上帝創造世界,並同時賦予自然法則。因此,管理自然世界者,乃自然法則,而非上帝本身。自然神論與十六、十七世紀稍早之理性主義者,如笛卡兒,其見解如出一轍(註八一)。且,理性主義者甚至以此理性立場取代宗教信仰,認為規範自然界者乃自然法則,規範人類者乃自然法。(註八二)
既然上帝創造世界,賦與自然界自然法則,賦與人類自然法。則人類與上帝之關係,於此等法則之發現、理解、遵行,即已明確。而且,人類一旦發現自然法,則上帝之旨意亦已得悉,服膺自然法乃人類對於上帝之完全與充份責任,塵世無須上帝之代言人或上帝意旨之詮釋者,乃推理之必然結果。

人為自然之一部分,因人乃上帝之創造物,受自然法則之支配;然人賦有獨特理性,有別於自然界萬物,故人類單獨受自然法之支配,且人類以此優異地位,主宰自然與萬物,此觀念肇始於亞里斯多德之理性立場,然此西方理性主義傳統見解,於十七、十八世紀,更得其嶄新詮釋,自然法與自然法則儼然有別,而且,規範人類行為之自然法演變成人類自然權利之直接證據。自然法乃人類對於造物主之自然義務,同時亦涵蓋人類天賦之自然權利。理性、自然法、自然權利幾乎是一物之三面;故而,重內省、神啟之傳統自然法,或以義務為重心之方法自然法,乃為俗世化、涵蓋自然權利之內容自然法所取代(註八三)
註八十:Ibid, pp.144-145.註八一:Ibid, pp.145.註八二:cf. Crane Brinton, Ideas and Men, op cit., p.336.註八三:狄亞士將傳統自然法與近代自然法區分為方法之自然法與內容之自然法。 See, Dias, Jurisprudence, op cit., p.654.


2014年8月11日 星期一

人權之法理基礎(56)第七節自然法與自然法則之一


第七節 自然法與自然法則之一
自然法則(Laws of Nature),若萬有引力律、因果律(Causality),依牛頓之見解,其賦予者乃上帝(註七五)。自然法(Law of NatureNatural Law),依洛克之見解,上帝乃其立法者(註七六)。兩者皆為實事命題。
人類於自然法則之觀念,要分四類:()內在說(Doctrine of Immanence)()賦予說(Doctrine of Imposition)()持續秩序觀察說或描述說(Doctrine of Observed Order of Sucession or Description)()傳統權威解釋說(Doctrine of Conventional Interpretation)(註七七)
內在說可用於泛神論(Pantheism)與萬有在神論(Panentheism),而與奧古斯汀之天國、塵世兩分說衝突。賦予說符合亞里斯多德之不動神論(Immobile God)之觀念(註七八),為自然神論之論據。此兩說皆涉及形而上學原理,描述說不涉及神或形而上學,顯現實證論之特色,十九世紀物理學者持此觀點。傳統權威解釋說常乏科學證據,托勒密體系即其例,中世紀經院學派每有此弱點(註七九)

註七五:A.N. Whitehead, Adventures of Ideas, op cit., p.144.註七六:John Locke, Essays on the Law of Nature, I. Quoted in Paul E. Sigmund, op cit. p.91.註七七:A.N. Whitehead, op cit., p.142.註七八:Aristotle, Metaphysics, Book XII. cf. Charles Hartshorne and William L. Reese, Philosophers speak of God,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9), pp.61-68.註七九:A.N. Whitehead, op cit., pp.149-150.